Give Me 医院

Policy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说明收集项目、使用目的、保存期限以及信息主体的权利。

本中文文本仅为方便阅读而提供。本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正本为韩语版,韩语版是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如两者存在差异,以韩语版为准。 Give Me 医院(以下称“本院”)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及《医疗法》等相关法令,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处理相关咨询,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

① 本院在通过网站提交在线咨询、预约申请时收集以下项目。 - 必填项目:姓名、联系方式、咨询内容、答复查询密码(仅以单向哈希方式保存) - 选填项目:关注的诊疗项目 ② 收集方法:网站的咨询、预约申请表单 ③ 在使用网站的过程中,以下信息可能被自动记录。 - 访问的页面路径、点击了哪个咨询渠道等事件名称,以及发生时间 - 上述记录中不包含姓名、联系方式等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④ 本院不在网站上收集居民登录证号码,也不在线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

第2条(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

本院仅将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 对咨询申请的回复以及诊疗相关问询的应答 - 预约受理的确认与到访日程的告知 不会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用途;若目的发生变更,将另行取得同意。

第3条(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

① 咨询、预约申请信息:在咨询目的达成后立即销毁。但本院为留存咨询记录而另行设定了保存期限的,在该期限内保管。 ② 依据相关法令需要保存的,按该法令规定的期限保管。 ② 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同意事实与同意时间,将作为同意的证明一并保管。

第4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本院不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但仅在符合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8条所列情形时(信息主体另行同意、法律的特别规定、侦查机关的合法要求等)可以提供。

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本院在运营网站所必要的范围内,可将服务器托管等系统运维业务委托给外部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时,会将禁止超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技术与管理层面的保护措施、限制再委托、受托方的管理与监督等事项在文件中明确写明并加以监督。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时,将通过本方针予以公开。

第6条(信息主体的权利及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要求查阅、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停止处理。 ② 权利的行使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向下述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提出,本院将立即采取措施。 ② 也可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的代理人提出要求。 ③ 收到更正、删除要求时,在措施完成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① 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个人信息已无必要时,立即予以销毁。 ② 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无法复原的方法删除;记录于纸质文件的个人信息,通过粉碎或焚烧予以销毁。

第8条(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为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失窃、泄露、伪造、篡改或损毁,本院实施以下措施。 - 管理措施:将接触人员降至最少,建立内部管理标准并开展培训 - 技术措施: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管理、访问记录的留存、传输环节加密(HTTPS) - 物理措施:资料保管场所的出入管控

第9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运行及拒绝)

① 本院网站不使用以广告、行为信息收集为目的的 Cookie。 ② 仅在管理员登录等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情形下,使用以维持会话为目的的必要 Cookie。 ② 用户可在网页浏览器设置中拒绝保存 Cookie;拒绝时,部分功能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查阅请求)

本院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统筹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负责相关咨询、投诉处理与损害救济。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提出的查阅请求,也由以下渠道受理。 - 姓名:李俊秀 - 职务:代表院长 - 联系方式:02-592-3355 - 地址:서울특별시 서초구 서초대로 77길 37, 8층

第11条(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因个人信息受侵害而需要损害救济、咨询时,可向以下机构询问。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免区号)118 / privacy.kisa.or.kr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1833-6972 / www.kopico.go.kr - 大检察厅网络调查科:(免区号)1301 /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调查局:(免区号)182 / ecrm.police.go.kr

第12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本方针可能因法令、政策或本院处理内容的变化而增补、删除或修改;发生变更时,将通过网站告知施行日期与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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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院长 李俊秀 · 02-592-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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