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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擅自收集电子邮箱

拒绝对本网站所公示电子邮箱地址的擅自收集。

本中文文本仅为方便阅读而提供。本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正本为韩语版,韩语版是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如两者存在差异,以韩语版为准。 本院拒绝利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擅自收集本网站所公示的电子邮箱地址;违反者可能依据韩国《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法令

韩国《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之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等行为) ① 任何人不得在已明示拒绝收集电子邮箱地址意思的互联网网站上,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箱地址。 ② 任何人不得销售、流通违反第①款所收集的电子邮箱地址。 ② 任何人在明知电子邮箱地址属于依据第①款及第②款禁止收集、销售与流通的情形时,不得将其用于信息发送。

咨询

擅自收集相关的咨询,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 Give Me 医院 代表院长 李俊秀 - 联系方式:02-592-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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