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文譯本僅供方便閱讀之用。本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正本為韓語版,韓語版是唯一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版本;如兩者存在差異,以韓語版為準。 Give Me 醫院(以下稱“本院”)依據韓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0條及《醫療法》等相關法令,為保護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並迅速處理相關諮詢,擬定並公開如下個人資料處理方針。
第1條(蒐集的個人資料項目及蒐集方法)
① 本院在透過網站提交線上諮詢、預約申請時蒐集以下項目。 - 必填項目:姓名、聯絡方式、諮詢內容、答覆查詢密碼(僅以單向雜湊方式儲存) - 選填項目:關注的診療項目 ② 蒐集方法:網站的諮詢、預約申請表單 ③ 在使用網站的過程中,以下資訊可能被自動記錄。 - 造訪的頁面路徑、點選了哪個諮詢管道等事件名稱,以及發生時間 - 上述記錄中不包含姓名、聯絡方式等可識別個人身份的資訊。 ④ 本院不在網站上蒐集居民登錄證號碼,也不線上蒐集未滿14歲兒童的個人資料。
第2條(個人資料的蒐集及利用目的)
本院僅將所蒐集的個人資料用於以下目的。 - 對諮詢申請的回覆以及診療相關問詢的應答 - 預約受理的確認與到訪日程的告知 不會用於上述目的之外的用途;若目的發生變更,將另行取得同意。
第3條(個人資料的保存及利用期限)
① 諮詢、預約申請資訊:在諮詢目的達成後立即銷毀。但本院為留存諮詢記錄而另行設定了保存期限的,在該期限內保管。 ② 依據相關法令需要保存的,按該法令規定的期限保管。 ② 個人資料蒐集、利用的同意事實與同意時間,將作為同意的證明一併保管。
第4條(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
本院不向第三方提供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但僅在符合韓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第18條所列情形時(當事人另行同意、法律的特別規定、偵查機關的合法要求等)可以提供。
第5條(個人資料處理的委託)
本院在營運網站所必要的範圍內,可將伺服器託管等系統維運業務委託給外部機構。簽訂委託契約時,會將禁止超出目的處理個人資料、技術與管理層面的保護措施、限制再委託、受託方的管理與監督等事項在文件中明確寫明並加以監督。委託業務的內容或受託方發生變更時,將透過本方針予以公開。
第6條(當事人的權利及行使方法)
① 當事人可隨時要求查閱、更正、刪除個人資料或停止處理。 ② 權利的行使可透過電話或書面向下述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提出,本院將立即採取措施。 ② 也可透過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的代理人提出要求。 ③ 收到更正、刪除要求時,在措施完成之前不會使用或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第7條(個人資料的銷毀程序及方法)
① 保存期限屆滿或處理目的已達成,個人資料已無必要時,立即予以銷毀。 ② 以電子檔案形式儲存的個人資料,採用無法復原的方法刪除;記錄於紙本文件的個人資料,以粉碎或焚燒方式銷毀。
第8條(保障個人資料安全的措施)
為防止個人資料的遺失、遭竊、洩漏、偽造、竄改或損毀,本院實施以下措施。 - 管理措施:將接觸人員降至最少,訂定內部管理規範並進行教育訓練 - 技術措施:處理系統的存取權限管理、存取紀錄的留存、傳輸過程加密(HTTPS) - 物理措施:資料保管場所的出入管控
第9條(個人資料自動蒐集裝置的運作及拒絕)
① 本院網站不使用以廣告、行為資訊蒐集為目的的 Cookie。 ② 僅在管理員登入等提供服務所必需的情形下,使用以維持會話為目的的必要 Cookie。 ② 使用者可在網頁瀏覽器設定中拒絕儲存 Cookie;拒絕時,部分功能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第10條(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及查閱請求)
本院指定如下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統籌個人資料處理相關業務,並負責相關諮詢、申訴處理與損害救濟。依據韓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5條提出的查閱請求,也由以下管道受理。 - 姓名:李俊秀 - 職務:代表院長 - 聯絡方式:02-592-3355 - 地址:서울특별시 서초구 서초대로 77길 37, 8층
第11條(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法)
當事人因個人資料受侵害而需要損害救濟、諮詢時,可向以下機構詢問。 - 個人資料侵害檢舉中心(韓國網際網路振興院):(免區號)118 / privacy.kisa.or.kr - 個人資料糾紛調解委員會:1833-6972 / www.kopico.go.kr - 大檢察廳網路調查科:(免區號)1301 / www.spo.go.kr - 警察廳網路調查局:(免區號)182 / ecrm.police.go.kr
第12條(個人資料處理方針的變更)
本方針可能因法令、政策或本院處理內容的變化而增補、刪除或修改;發生變更時,將透過網站告知施行日期與變更事項。